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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不管是作为商品进行买卖,还是作为工具进行广告宣传,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不管是销售领域还是制造领域,个人信息在信息化时代的作用绝不仅仅是人格和形象的代表,还作为一种社会资源被发掘和利用。资源的稀缺性必然导致竞争,无限制的竞争必然导致混乱,而混乱的根源就是无规则无法制。本文的论题就是讨论如何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完善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规制,扶正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不规则状态。本文共分六部分进行讨论。引言部分笔者主要是对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目的和论证思路、论证方法和创新之处等问题进行说明。第一部分先由几个案例引出个人信息所承载的财产利益遭受侵犯时我国法律保护欠缺的现实问题,从而导致对我国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法律规制的思考。第二部分首先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概念和个人信息的内容、分类进行简要阐述,然后仔细分析了目前个人信息被用于商业活动的普遍现状,表明个人信息目前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最后列举说明因为法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而产生的一系列消极后果,带出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进行完善的紧迫性。第三部分介绍一下欧美国家和我国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保护现状,通过对比发现不足。为第五部分对我国立法完善的若干建议和观点提供具有参考性的建议。第四部分详细介绍我国理论界对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进行立法保护比较有代表性的若干学说,笔者在第五部分的若干建议即是以此部分的观点为基础展开的。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文的创新之处也主要集中在此,主要包括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归属、个人信息利用的合法化形式、救济方式和归责原则。结语部分总结全文中心,强调笔者核心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