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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主要宗旨是追求成员方之间贸易的自由、公平。保障措施是与WTO自由贸易相悖的制度,是限制自由贸易的一种措施,但是从实施的效果来看,保障措施可以视为与WTO的公平贸易原则和努力平等的改善所有WTO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宗旨相一致。换而言之,保障措施制定以WTO所允许的例外方式合法地存在于WTO框架下,体现了国际贸易需要的自由度与成员方履行条约义务所需要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作为受到特别法律规范约束的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其设置的初衷也与保障措施相同,但是具体实施要件有所差别。在WTO框架下,特别保障措施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农产品协议》、《纺织品服装协议》(现已失效)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授权条款)的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第二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重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六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所设置的“中国特保”机制。概括而言,作为中国入世时权衡利弊情况下不得已退让和承诺,“中国特保”是目前WTO框架下唯一有效的歧视性保障机制。“中国特保”为两种特殊保障制度的统称:第一种专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称为“纺织品特保”或“242段特保”,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第二种笼统针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0日。其中,“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可细分为“市场扰乱特保”和“贸易转移特保”,本文仅研究“市场扰乱特保”。为了更加容易的利用“中国特保”之“市场扰乱特保”阻止原产于中国产品的进口,各成员方陆续在其国内颁布了专门的针对性立法,并不断付诸实践,其中以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影响最为深远,故本文介绍美国的个案和实践角度进一步分析“市场扰乱特保”的内涵和运作,并探讨其被成员方滥用的可能性问题。最后,在对“中国特保”之“市场扰乱特保”合法性问题和严重弊端进行深刻评论的基础上,本文从对内与对外两个角度,全面构筑中国应对“特保机制”的整体策略框架,并进一步细化到具体构建的方式和步骤。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TPS特保中“市场扰乱”机制进行探讨,分别是中国特保机制及市场扰乱的概述;中国产品市场扰乱特保机制要件及实施方式(包括其实质条件、程序条件、实施方式);美国针对TPS特保对华特保机制的法律结构、比较及分析;笔者评述中国特保机制下“市场扰乱”(包括合法性问题和弊端分析);最后介绍我国应对策略。希望在不利的外部环境下,善用法律,最大限度保护中国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