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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中一项特殊的权利,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确立对平衡承、发包方的不对等的地位,维护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和安全及农民工利益的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尚不成熟,现行法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的规定尚不够全面,导致其效用未能充分发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不够统一,该制度亟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本文在阐释建设工程优先权概念、特征及其性质的基础上,逐一对建设工程优先权主体范围、成立条件、实现方式和效力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证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一章绪论,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等,重点对国内外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第二章建设工程优先权概述。首先,阐释了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然后,结合学界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三种学说对其性质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三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本章着重讨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依次对勘察人、设计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和无效合同承包人的主体地位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切实维护农民工利益角度出发,不应一概根据合同效力否定实际施工人和无效合同承包人的主体地位,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工程价款仍然需支付的情况下,应当肯定他们的主体地位。第四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成立与实现。本章首先分析了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成立时间,并论证登记不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然后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实现程序、方式、期限与受偿范围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本章认为催告不是其实现的必经程序,其实现方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也可通过特别程序实现。其行使期限则视具体情形而应有所区别,其行使范围不仅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亦应肯定预期利润可以优先受偿的正当性。第五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本章分析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重点探讨了其与意定抵押权、消费者权利、其他债权竞合时的顺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