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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令是汉代法律的重要形式之一。尽管汉令的资料已经散佚,但由于其重要的法律地位,许多中日学者利用有关文献,对汉令从各个角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出土的《二年律令》及四库全书中《两汉诏令》对汉令作进一步的探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有所取舍,并在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本文是从汉令的颁布和编纂两个角度对汉令进行研究的。为叙述方便,本文将编纂前的令称为单令,而经编纂的令称为令篇。经过研究,本文认为:单令是皇帝以诏书形式颁布的、赋予长期法律效力的命令,其颁布是极为严格的,它们与诏书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它们大多不带有著令用语,但在颁布之时都会通过某种方式标明其为“令”,以区别于处理特定事项,不具备长期法律效力的其它诏书。两汉颁布了大量的令,随着令的大量增加,需要对令进行相应的编纂。最主要的编纂工作是干支令的编纂,即将单令按干支顺序甲、乙、丙编纂,分成令甲、令乙、令丙。在两汉这种编纂工作应该是经常进行的。其次是挈令,以地区或官署的名称编纂,是地区或部门官署汇编的法令集。再次是以内容汇编的法令集。此外,还将一些可以归属于九章律且具有普适性和长期法律效力的单令改编追入律中。汉代前期,汉令的编纂都是以单令为基础的,国家首先制定并颁布单令,然后是单令的编纂。东汉时期,为了便于使用,对西汉时期编纂成的各种以内容命名的令篇、干支令、挈令等不断进行整理,将其中某些令文再次筛选出来改编为科条,编入科中,这同样是汉令编纂的延续。科很难确认为是独立的法律形式,而更有可能是律令的一种编纂方式,按科分类编纂,并用科指称律令。由于科的出现,产生了新的立法方式,立法机关根据形式需要,先制定出科条,随时增加或修改旧科,然后再以诏书的形式将其发布全国。由于科的增多,新的立法方式在东汉时期频繁的使用,而汉初那种单令颁布与编纂的立法方式在汉代后期已经不再占据主要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