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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是一种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纳的投融资方式,是缓解我国当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理想方法之一。我国自90年代初期引入项目融资方式以来,项目融资适用领域不断扩大,融资数额不断增加,对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项目融资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本身的特殊性使得项目成败和某些政府行为关联极大,所以大多数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某些保证和承诺以便分担这些项目风险。“在项目融资中,东道国政府担保项目公司在某些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将对项目公司给予相应补偿的承诺,称之为政府担保。政府担保的范围取决于一个项目的独特风险。”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是限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项目融资方式为缓解我国建设资金不足的现状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法,但随之也产生了很多迫切需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否则就会变成制约经济发展的障碍。政府担保问题便是如此,从最初的完全排斥,到现在把其变成吸引外资的速效药,毫无约束的任意担保,已经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我国目前对该问题的理论探讨,还始终停留在多年前的政府担保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担保的内容,及其与国内民商法中规定的政府机关提供的担保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等问题上,而忽视了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如电力行业是我国率先引入项目融资的行业,也是我国项目融资最为活跃的行业,但由于最初提供的政府担保条件过于优厚,导致发电成本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全国电价上升过快,造成了虚假的电力饱和局面。随着电力改革的实施,电网电厂分离,电力竞价上网,电价改革方案的出台等,使得原有成本加利润的电价担保和电力收购担保等,都不再具有原来的实施条件,政府只能试图和这些电厂重新进行谈判,以便能修改原有的融资协议,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但这种做法对电力行业吸引外资的努力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引发了去年夏天以来的新一轮电荒。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担保范围、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进一步探讨,澄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模糊和不完善之处,指出我国对政府担保问题,既肯定其积极作用又应严格规范的正确态度,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即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途径来正确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在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其中比较研究法是贯穿全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局部章节则运用了案例分析和统计数字来辅助论证文章所要得出的主要结论。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项目融资中政府担保概况的介绍分析,以及对世界项目融资发展趋势和政府担保理论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世界各国对政府担保的认识问题已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们在普遍认识到政府担保重要性的同时,也意识到政府担保的局限性和自身缺陷。如何通过完善经济、法律环境的方法来取代和约束政府担保行为是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在能够发挥政府担保作用的同时,减少其对国家经济、财政可能带来的危害。这就要求尽可能缩小政府担保的范围,强化政府担保的法律效力,明确政府担保的法律性质。通过本文的研究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快制订项目融资专项立法,在该专项立法中对政府担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认提供政府担保的基本原则,允许提供政府担保的范围,明确政府担保的法律性质是政府鼓励和保护投资所采取的一种公行为,应受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法律的制约,对政府担保的违约责任和救济途径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加强政府担保的法律效力,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