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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有效规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重要规则,同时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作为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重要规则,对维护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秩序,规范员工行为起到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意义在于明晰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推进和谐雇佣关系的形成。因此,本文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立足对司法裁判案例的分析,从中选取三类劳动纠纷频发且研究意义重大的问题作为出发点:第一,劳动规章的内容合法性审查问题;第二,作为劳动规章生效要件的公示程序认定问题;第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规章”行使解除权中严重违章的认定问题。总结梳理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所考量的因素,探寻法官的裁判逻辑,得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认定标准。法院对劳动规章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问题,首先阐述理论界对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的学说争论,然后从司法裁判上分析法院对劳动规章法律性质认定的立场,即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内部规则,基于法律的约束力以及公平原则,法院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论述审查的标准,最后得出劳动规章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对劳动者基本权利进行限制要进行正当性论证。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向劳动者公示是劳动规章生效要件,由于立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公示形式,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公式的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对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公示形式进行整理,总结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公示形式的标准,可得出法官通常采取“外观主义”的立场,即用人单位只要能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尤其是具有书面载体的证明,则法院会认定已经履行公示义务,可以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而不论劳动者是否实际知晓劳动规章的具体内容。这种过低的认定标准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本文对此提出意见,即用人单位必须要出于善意的目的,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企业性质、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采取符合用人单位宗旨的合理方式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且该公示时间必须具有持续性,使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都有机会足以了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具体内容,这是理想的公示状态。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规章”为由行使解除权问题中,重点关注劳动者违章行为的“严重性”程度,对违章行为进行类型整理,可以直观反映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而分析法官考量的因素,回答为什么考量以及如何考量的问题。进而得出认定标准,即从保障用人单位利益方面要以其经营自主权以及劳资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为标准;从保护劳动者方面要以劳动者的岗位稳定性来认定。此外,法官在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章时要把握“预见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论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司法实例的研究,在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探讨法院在解决本文所述的三类劳动纠纷案件时所考量的因素。总结出法院的裁判逻辑,并且在操作层面上提出笔者认为可行的意见,以期能为法院在裁判劳动纠纷案件时提供些许帮助,最终落脚点在于使用人单位在法院裁判考量因素的基础上,能发挥劳动规章的规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之所需,纠正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