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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为人恶意串通利用诉讼手段来掩盖不正当利益追求的虚假诉讼行为愈演愈烈,然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却没有对此类案件中的案外受害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致使虚假诉讼中的裁判文书成为侵害权益的依据。本文通过对案外人利益保障制度现状的分析及对域外相关学说与判例的借鉴,提出将程序保障与实体保障相结合、事前保障与事后保障相结合、民法保障与刑法保障相结合的思路,建立综合的虚假诉讼案外人合法利益保障体系。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虚假诉讼的概述。本部分首先提出虚假诉讼的概念,即行为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方式,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起非对抗性的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的仲裁裁决、公证文书提出执行申请,从而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或执行以获取其实体或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次,简要分析概念并与恶意诉讼、诉讼欺诈相关概念进行区别比较。虚假诉讼仅包括侵害案外方利益的情形,而后两者还包括大量的诉讼一方直接侵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形,恶意诉讼行为范围大于虚假诉讼行为。第二部分是虚假诉讼中案外人利益保障。首先分析虚假诉讼的危害后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破坏司法秩序与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与损害案外人的正当利益。其次,考察我国案外人利益保障制度的现状,在程序法上,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裁力度较弱,案外人的事前参与与事后救济制度不够完善;在实体法上,民事法律中缺少救济案外人的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刑事法律中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现有制裁力度不够,导致行为人追逐的利益与付出的违法成本之间差距较大。第三部分论证案外人利益的程序法保障途径,将程序保障的理念贯穿始终。在诉讼系属过程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与真实义务,约束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法官依职权进行诉讼告知,赋予不知情的案外人更多的程序参与机会;完善诉讼参与机制,使案外人能够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与抗辩以防止诈害。在诉讼程序结束后,案外人选择通过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另行起诉、参与分配之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阐述各种救济方式的适用情形并提出完善建议。虚假诉讼审理中的相关程序问题,对于裁判形式,本文认为案件经审理发现欠缺诉的利益、实体法律关系系虚构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更能保护案外人的利益;对于撤诉处理,本文认为考虑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因此对于一审、二审、再审中的撤诉问题应综合考虑谨慎处理。第四部分探讨案外人利益的实体法保障方式。一是确立虚假诉讼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当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实施的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案外人可以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其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失。二是确立独立的诉讼诈骗罪的刑法罪名,通过对敲诈勒索罪说、诈骗罪说、不构成诈骗罪说、独立罪名说的比较分析,本文赞同确立独立罪名的观点,并对诉讼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法条建议、数罪处理等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