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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的特征包括了自由、公平、正义等内涵,现如今则主要体现为科学广泛应用在相关司法证明之中。在个别存在问题的案件中,更加需要强调科学技术的使用,随之相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应运而生,同时也在三大诉讼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矛盾矛盾的尖锐化,导致争议纷纷,有鉴于此,其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本文主要探讨了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若干问题,重点对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格、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参与诉讼的程序等方面对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设置进行了探讨。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专家辅助人的概括,只是给予了我们一个基本的概念而非一个制度完整的建构,更多的是模糊的类似于鉴定人的似是而非。所以,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刑诉体系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不仅是正确理解、评析和运用鉴定意见的需要,同时也是诉讼活动“定纷止争”之性质的根本要求。只有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合理界定专家辅助人的地位、合理规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效力、以及完善相应的刑诉体系中专家辅助人程序方面的规则,最关键的也是最终目的,即只有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突破法条中笼统的规定,更好地服务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