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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环境法产生以来,环境法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勃兴和环境法律实施的蓬勃发展要求人们对这个年轻法律部门的立足点——本位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因为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环境法学学术交流,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本文通过将环境法学与法理学紧密结合起来,运用价值与实证判断、批判分析以及系统化分析等方法,对环境法本位的学说、立法实践及司法判例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试图探求一种新的研究视角,即从法的实然与应然这一法哲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本位,也就是说,从国内环境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中国环境法制的实然本位,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视野,从法价值出发,从更高层次、更广层面的法本体境地研究、分析环境法本位的应然性,尝试对环境法的终极意义进行揭示。这种视角更有助于澄清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阐明环境法的本原:同时,也是作者对努力实现环境法学从注释环境法学向环境法哲学转变,从哲学层面构建我国环境法学体系的初步探索。 全文共六个部分。主要内容是: “引言”,阐述了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及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环境法本位之概述”解决了本论文的首要问题,即法本位和环境法本位之概念,并分别阐述了法理学界和部门法学界对这一法哲学问题的研究观点,尤其对环境法学者关于环境法本位的观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分析、评价。本论文在前辈环境法学人关于环境法本位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法的实然与应然的法哲学视角分析环境法本位则是其独特的研究视角。 完整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应当包括对法的必然性、实然性及应然性的研究。所以,对环境法本位的应然与实然状态的分析是本论文研究的核心问题。第二章“义务本位:环境法本位的实然”,从实证角度分析当代中国环境法制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具有国家负责为主、群众参与不足、强化行政管理手段、单向、线性、静态的特点。这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司法和守法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为何会出现这种本位观?本文拟从我国环境法制定的社会时代和法律文化的背景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