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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在当下的信息社会,国家发展、个人进步都离不开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不同种类的信息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行为相结合,可能出现各种组合。但是,信息却没有与贿赂相结合构成相应的犯罪。从罪名的形式上看,不仅我国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均未制定出信息贿赂罪这个罪名。然而从罪名所涵盖的内容上看,很多国家,比如英国、新加坡、美国等,都把贿赂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了利益,从种属关系上看,信息当然属于利益的一种,信息贿赂行为被贿赂犯罪的涵盖范围所囊括。因此,这些国家没有单独列出信息贿赂罪的必要。反观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其内容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以及“…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由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知,在贿赂对象方面,我国依然采用的是“财物说”。作为非财产性的信息,自然也不能成为贿赂对象。这就使得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贿赂犯罪在适用的范围上出现了漏洞。正是因为这一漏洞,滋生了各种的矛盾和冲突。本文对于信息贿赂,分为五个章节来论述。第一章写明了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章是理论内容的介绍。首先介绍了信息和贿赂这两个构成要素的概念,然后把这两个构成要素的概念进行合并,得出信息贿赂行为的概念。其次列出了信息贿赂行为的特点,指出信息贿赂具有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难以折现或无法折现、时空性更强等特征。最后,笔者个人将信息在受刑法的保护方面分为受刑法保护的信息和不受刑法所保护的信息,以指出信息贿赂的两种形态:以刑法规制的信息进行贿赂和以非刑法规制的信息进行贿赂。第三章首先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个案例是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行贿相怀珠,这种利用内幕信息贿赂的案例在社会中频繁发生;第二个案例是教育局局长利用尚未未公开的决定贿赂某法院的庭长以获得胜诉的判决,这种案例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在实际生活中也常有发生。第四章列明了信息贿赂行为在理论界所存在的争议。第一节是对于信息贿赂行为性质的争议,即信息贿赂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假定信息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后续处理问题;其中第二节是对于取证的争议,第三节是对于量刑上的争议。第二个争议和第三个争议也是学者们否定信息贿赂行为不能入罪的原因,鉴于内容重要,笔者将其单列为两节进行阐述。第五章是笔者对于信息贿赂行为性质的观点,并对入罪后的取证、量刑也进行了探讨。本章也包括三节:性质方面、取证方面和量刑方面。其中,在性质方面认为信息贿赂行为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应当入罪,并且对入罪的原因以及入罪的方法进行了陈述;在取证方面,笔者认为信息贿赂行为能够取证,并对取证的四个主要内容进行了陈述;在量刑方面,旧模式新用法,指出法院可以参照犯罪人通过信息所获取的利益来判处相应的刑罚,并且指出了这种量刑模式的优点和相应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