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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二人以上。该规定直接造成了在法律实践中大量小公司的存在,并且由于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变化,这些小公司很容易陷入经营困境和决策僵局,而这种僵局依靠当时的公司法很难解决,往往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现行《公司法》规定,当有限公司出现僵局时可以通过解散公司这一途径进行解决。但是公司出现僵局即解散公司不仅代价高而且实际效果不佳。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选择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彻底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打破公司僵局。由于当前的《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状态下股权转让进行强制性规定,造成实际操作条件苛刻、时效性难以保证等现象。因此,对有限公司僵局中的股权强制转让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具有非常切实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构架,比较和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分析了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概念及释义、我国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着重从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现状、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比较优势两个方面对我国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设计背景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对我国股权强制制度进行制度构建,分别从股权强制收购制度的适用条件、诉讼问题、股权价格的确定以及与公司法相关制度的衔接四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和构建。从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成果来看,在探寻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初期,无不将公司司法解散作为打破僵局重要手段。然而,公司司法解散由于其本身过于激烈,社会成本较高等缺陷,使其无法单独承担起打破公司僵局的重任,其角色逐渐回归于打破公司僵局最后的手段上来。探寻一种更加经济、更加合理、更加适宜的制度就愈发紧迫。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结合了当前的司法实践分析有限公司僵局的概念以及主要形成因素,列举理论和实践中破解公司僵局的四种方法及各自的优劣势,进一步阐述强制股权转让在应对公司僵局的独到之处及不足,在研究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力争探讨出一条既能保障股东的权益又能维护市场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