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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大爆炸时代的到来,作为实现计算机和互联网各种功能为人类提供各种信息的软件越来越重要。然而,商业软件开发商却极力保密程序源代码,并不断通过法律制造垄断,极大阻碍了软件行业的发展且严重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于是,理查德·斯托尔曼发起了自由软件运动,目的是将软件程序的源代码公开,实现软件的自由共享。由于自由“free”一词的多种含义,经常使人们误解自由软件即免费软件,使得商业软件开发商对自由软件极为抗拒。为了使自由软件能够更好的发展,使其为软件商业界所接受,开源软件取代了自由软件。然而,新问题又出现了:商业软件开发商将在开源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作为商业软件出售同时保密该新软件的程序源代码。为了解决上述开源软件的永续性问题,理查德·斯托尔曼创造性地设计了与版权思想Copyright相对应的Copyleft机制。该机制后来发展成为开源软件许可证,用于保护开源软件的永续开源。随着开源软件许可证的出现,商业软件开发商再次觉察到威胁的来临,开始对许可证进行各种攻击:主张开源软件许可证本身不具有合同性质,扬言其没有官方正式文本及译文,质疑许可证的一般条款和无担保条款的效力,等等。其希望通过这些方式来否定许可证对于开源软件的保护。对于这些问题的提出,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商业界也曾出现过个别关于开源软件许可证效力的诉讼。因为开源软件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且具有合法的形式,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都表示了对商业软件开发商主张的反对。通过理论分析与问卷调查分析,可以得知,许可证本身具有合同性质,其一般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无担保条款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为了给开源软件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捍卫开源软件自由共享的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和各国立法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避免开源软件许可证陷入各种不利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