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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巨大的影响力迅速渗入并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以其资源的共享性、开放性等特点,极大的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在人们享受着互联网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互联网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浮出水面。近年来,互联网成为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品和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新的载体和平台。这一方面极大的促进了作品的广泛传播,繁荣了网络文化,另一方面也使著作权侵权的触角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上的虚拟世界中。网络侵权行为,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亦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加以规范。然而,目前超速发展的网络媒介技术,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现有的反应能力,同时也与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显得格格不入现有的法律总是难以应付层出不穷的侵权形式,网络环境下的权益保护显得异常艰难。因此不断开展对此类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民事法律保护为着重点,以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权利限制等为主线。以民法学、法理学、社会学等理论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方法阐述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概念,分析了我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立法弊端,结合外国相关法律及先进经验,最终在论述中提出参考性的建议,从而实现本文的研究轮廓的清晰完整。本文的论述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概述,首先对网络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作了概念的界定,进而引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接着分别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分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总体来说本部分的论述是对基本概念的厘定,方便对下文论述的展开,实为抛砖引玉。第二部分论述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简单归纳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后比较分析了国外的相关立法,重点是分析、确定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不同做了具体的阐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其中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要义做了相关的解析也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身特点做了大胆的建议。第四部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的论述。没有无限的权利,也没有无边的义务。从对国外相关法律的介绍中比较分析我国的立法规定,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为寻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做孜孜不倦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