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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提出关联交易的概念,还缺乏基础性的、系统的关联交易规制制度。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关联交易往往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商事效率和公允的平衡。溯本追源,必须将为效率而生的关联交易拉回正轨。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的可行路径,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交易规制制度。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法语境下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厘定。首先,关联交易的识别离不开关联关系的探讨,关联关系的核心是控制关系,同时由控制关系衍生出的其他非控制性关联关系也不可不察。接下来,关联交易便可定位为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义务转移,而无需考虑是否支付价款。之后,通过划分关联交易类型以发现需重点规制对象。最后,分析关联交易不同于一般交易的特殊性,以寻求规制策略。第二部分提出了关联交易的规制策略。循着关联交易的发生,规制策略按照事前预防、事中审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构思:程序预防规制策略以保障程序公正为目的,实质审查规制策略坚持交易内容实质公允,救济策略则关注决议撤销、损害赔偿的实现和封闭公司股东的退出。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的不足之处。首先,关联交易基础性规范缺失。根据对近10年关联交易相关案例的统计,发现绝大多数关联交易都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但是,处于基本法律地位能对各类公司都进行规制的《公司法》却甚少涉及关联交易规制制度,关联关系的定义没有反映其本质,关联交易未在条文中涉及。其次,关联交易程序保障制度尚有不足。信息公开方面,质询权流于表面,高管层薪酬披露未能有效践行,没有系统的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的批准和表决权排除方面,股东及董事表决权排除的具体适用仍需完善,未规定章程在此问题上的权限。监督制度方面,缺乏对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的规定,独立董事监督制度也未形成。关联交易禁止方面,禁止类型未涵盖更为严重的为关联人清偿债务行为。此外,关联交易内容公允判断标准未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最后,救济制度也需要完善。相关人的责任承担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缺失,高管层免责事由单一,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关系未予明确。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和适用都存在完善的空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权顺位未在条文中显示。最后,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公司法》规制关联交易的重构路径。首先,重塑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紧扣关联关系以控制和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及关联交易不考虑对价的本质进行确定。其次,完善关联交易程序公正保障制度,建立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报告说明规则,将关联交易纳入质询范围,赋予独立董事在高管层薪酬和关联事项审查上的权限,完善表决制度,禁止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债务。再者,构建关联交易内容公允判断标准,完全公正规则和商业判断规则相互衔接发挥作用,并引入利益与否规则。最后,健全不公允关联交易救济制度,明文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并将其纳入股东可诉对象,新增董事履行了相关程序作为董事免责事由,明确归入数额不足的赔偿差额,列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并建立债权人初步举证规则,引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有条件地居次和禁止抵销规则,排除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实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