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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施行的新《证券投资基金法》,是在旧《证券投资基金法》施行九年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九年来,我国基金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旧基金法在基金业发展的新形势下,其管制变得十分严格,已经跟不上产品创新和市场竞争的步伐,因此,市场呼唤一部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文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情况进行了梳理,从七大方面归类分析,全面解读了新基金法对旧基金法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法调整范围的变化、基金组织形式的修订、私募基金新规定、公募基金管制的变化、基金服务机构新规、基金行业协会新规以及投资者保护的修订等。 本文随后对基金法的修订实施产生的巨大影响做了分析。新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并对私募运作进行具体规范,统一了基金监管平台。新基金法创设了“特殊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各类形式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规范的制度框架,促进了基金治理的健全完善。新基金法在诸多方面减少了公募基金投资运作限制,激励基金更充分地参与竞争,有利于营造更加自由的市场环境。新基金法遵循“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为公募基金大幅松绑解缚,有利于公募基金提升管理能力、拓展创新空间、打造竞争优势。新基金法对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分别列出一章作出全面规定,引导、鼓励和支持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督制衡、自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 本文最后结合作者的工作经验提出了我国基金业各机构有效运用新法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基金管理人,应该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突出自有优势,走差异化道路,进行市场细分;促进股权多元化,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健全风险管理,保证运作合规化;提升服务品质,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作为基金托管人,应该提供差异化高品质的服务,形成自有特色;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等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拓宽托管基金产品的范围;重视人才培养,加强系统开发,保证技术支持;强化基金托管人的托管和监督功能,促进基金行业的自律。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比如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服务业务外包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也应该认真思考新基金法带来的机遇和契机,进行新的定位,找好自己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