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价格干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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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不仅是商品价值的体现,也是政府规制市场.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市场机制存在自身缺陷,为了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空白,政府必须干预市场,起到补充性.矫正性的干预作用。由此,形成了以市场自发调控商品价格.以政府价格干预为补充的政府价格干预制度。价格干预发展的历史进程向我们揭示了政府在各个时期的价格干预中的角色定位并非一定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调控机制的不断革新,重新厘定其在价格干预中的功能和定位。当今时代,政府的价格干预不仅仅包含对市场商品价格形成的规制,还包括对价格运行机制的调控.防止价格垄断的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等等,这些制度构成了一个新型的价格干预体系。然而我国政府价格干预仍然存在许多的缺陷和问题,需要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肯定市场机制基础调节作用的前提下,灵活地发挥政府在价格干预中的积极作用,防止政府干预错位.越位.缺位的发生。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比较政府价格干预的应然状态与我国政府价格干预的现实状况,考察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听证制度.临时价格干预的价格形成制度,加强重要商品储备和价格检测制度等价格调控机制的建设,合理配置价格干预主体权利,规范价格执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使我国的价格干预制度得以进一步修正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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