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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一直以来都被我国的传统文化视为不道德的行为。由于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传统社会,为了建立和谐的大同社会,国家一直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见危不救行为视为违法,用以惩罚见危不救的人。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依然在法律中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良知底线。本文结合近年来在国内发生的多起见危不救案件,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见危不救这一行为从概念到原因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对我国见危不救行为入刑提出了合理建议。从必要性的角度而言,见危不救罪入刑,首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是是保障人性向善的客观需求,并且见危不救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法律修复,而道德调整的力度已经无法制止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急需社会力量来震慑。而从可行性的角度而言,首先,见危不救罪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相吻合,并且见危不救罪入刑在国外已得到法律实践检验。运用以上科学的分析,得出了我国目前将见危不救罪进行立法是必要的,并且在我国切实可行的。从立法结构的角度来讲,应当首先在总则中将见危施救行为作为基本义务进行规定,《刑法总则》作为纲领性条款,对整部刑法起到提纲挈领性指导性作用。而在《刑法》分则中增设见危不救罪的法律条文,并将此罪名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当中。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构成要件,见危不救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当中“先行行为可导致义务”的原则,可以将见危不救的行为人分为不具有特殊身份的“偶遇者”、同行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具有特定义务的人和生活共同体的“家人”;见危不救罪的主观因素要求是故意,明明能为之而不为,既典型的不作为犯;见危不救罪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见危不救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危险人处在危险的境地当中,行为人对于危险人的救助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依赖,行为人对危险人的救助不要求危险人发出积极求救的信号,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对自身以及第三者无危险,行为人存在不作为行为,发生了危险后果,行为人的见危不救与发生的危害后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而从量刑的角度来讲,,在法定刑设计上对于该罪应当处以罚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原则上,应当以罚金为主,以尽量减少人们对该法的恐慌态度。本文还对我国见危不救罪相关的具体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对见危不救罪的罪与非罪界限,以使用国际上通用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判断标准,从而总结出见危不救罪的阻却事由。关于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见危不救罪属于结果犯。只有见危不救的行为人的不作为加上受害人的危害结果产生,并且见危不救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我们才说,见危不救的行为人触犯见危不救罪,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从法的社会效果角度考虑,见危不救罪应当不设定未遂情节。而见危不救罪与职务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均有相似以及竞合之处,也进行了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