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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短视频行业飞速发展,合理使用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以电影、电视剧解说短视频为例,以法学与新闻传播学相互结合的研究视角,探究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对原视频的引用究竟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法律性质分析。在著作权保护的语境下,从智力成果、独创性、可复制性三个维度出发,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是创作者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表达,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复制,满足作品的属性。在《著作权法》中,汇编作品、演绎作品的类型与之相近。但,通过比较,发现点评类影视剪辑作品独创性高于汇编作品,但也不似演绎作品那般彻底改编。第二章结合实证研究,分析“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与在先作品权利的冲突。笔者通过大数据对案例进行分析,从裁判文书归纳推导出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可能存在对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的侵犯。第三章从国际和国内的视角分别阐释“网络环境下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利,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作品运用和文化创新。在各国著作权法制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多以《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为蓝本。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也对世界各国立法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转换性使用”的应用。以《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为裁判依据,辅以“三步检验法”和“合理使用四要素”,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定作品是否为“合理使用”的标准。依据第三章的阐述,在第四章对“如何判断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说明。依据“三步检验法”,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对原作品的使用不属于某些特殊情形且与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存在冲突、损害原著作权人利益。因此,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依据“合理使用四要素”,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性质,引用的原作品大多知名度很高且引用比例较高,对原作品的市场占有率具有一定的替代可能性,更不符合“转换性使用”这一情形,故对原作品的使用不具备“合理性”;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被认为是不“适当”的。第五章提出“点评类影视剪辑视频的综合治理”方面的对策与建议。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笔者认为,以《著作权法》作为基础,司法解释详细规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此构成我国司法实践的判断规则。同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搭建平台,完善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并加强事先的审核。此外,还可以利用现有的视频网站搭建视频版权流转平台,建立视频版权流转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