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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人生的摇篮,也是社会的细胞。现代家庭以一夫一妻制为结构主体,乃是人类进化的理性选择,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目前在我国重婚现象日益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还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对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破坏,被作为社会不能接受的行为而加以惩罚,包括动用刑罚的力量。重婚,是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与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文明婚姻制度水火不容。世界各主要国家在立法上均有禁止重婚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明目张胆地登记重婚的已微乎其微,重婚罪己并没有多大适用余地。反之,“包二奶”、“包二爷”现象却日趋猖獗,不论是法律或道德的约束,还是舆论抨击,“包二奶”、“包二爷”仍是涛声依旧,有增无减。另外,因为我们国家处于一个特殊的社会阶段,社会的变革,各种思想的斗争,阶级矛盾的存在,新思潮的出现与经济的发展,重婚问题在当前社会下认定困难。这些都决定了重婚问题的出现是带有很强社会性的,很多重婚都是具有社会性的。例如一些是在建国以前就形成的一夫多妻重婚关系;有些是在战争时期夫妻失散,之后再次嫁娶造成重婚的事件:还有些是出国之后,在与原配偶未进行离婚登记,而在国外再次结婚的重婚现象。总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重婚是一个很典型的社会问题,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其次,重婚是和文明背道而驰的,从历史的研究来看,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它们要么是生产力发展低下的产物,要么是剥削社会男女不平等的表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重婚这一现象正在逐渐消亡,只有在一些宗教或落后的国家与地区才部分存在;重婚孳生丑恶,为大众而不容,重婚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从辨证的角度看,重婚来源于社会,被社会所制造所决定,但反过来它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只有对重婚问题有很清楚的认定,我们才能很好的去解决问题,处理问题。对于重婚的处理,是建立在认定基础上的,严重的触及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一些社会原因形成的重婚,注重区别、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它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规定重婚行为的在于保护一夫一妻制度与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1。从我国婚姻法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定来看,登记婚在先的情况显然是构成重婚的,然而对于事实婚姻在先的情形,学界长期都有争论,司法实践中也有构成不构成的两方面判例。尽管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有两部婚姻法规范婚姻行为,并且国家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相当的努力,然而,不仅婚姻法本身没有对重婚的定义做出规定,而且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都没有界定重婚的含义,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离不开对法律规范趋同化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对上述观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另外,97年《刑法》修改实施后,重婚罪由属于原来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改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但罪状、法定刑均未作任何变化。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现行的重婚罪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所以本篇论文注重从“重婚罪的理解认定、处理重婚目前存在的问题、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之建议”,三方面论述了重婚罪的概念、构成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解决重婚罪的处理办法。其中,对重婚罪的理解及认定中涵盖了“重婚的概念几构成,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三个分内容;其二、处理重婚案件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此标题涵盖了重婚罪案件管辖的确定及有利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质疑重婚案件的可分性。重婚罪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原则存在的弊端四小方面内容。第三、建议将重婚罪纳入公诉范围,标题中又分实行重婚案件公诉遏制“包二奶”现象的需要:从重婚罪的客体看宜将其作为公诉案件;实行重婚案件公诉案件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增强检查机关的公诉职责等四小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