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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是目前国际法学界和国际社会实践领域均争议已久的问题。国家主权豁免问题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目前,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有绝对豁免理论和相对豁免理论两种观点,绝对豁免理论产生在先,随着国际社会交往问题的逐渐增多,以及涉及国家方当事人的国际商事交往的逐渐增多,限制豁免理论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目前,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和实践依然处于发展阶段,尚无一个确定的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如同联合国创立的七大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为所有国家统一接受的结论。基于建国以来我国遭遇了以国家作为被告被外国法律实体起诉的诸多案件,因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在我国也经历一个由当初漠视到如今高度重视的过程。自2008年开始至今,香港法院审理的FG HemisphereAssociates LLC(简称FG)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件的进展过程,使得无论我国大陆地区,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此问题均给予高度关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对于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影响甚大。 2005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目前该公约的签署国已达28个,离公约生效的条件距离越来越小。目前,我国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公约生效或者专门立法制定或生效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加以适用等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香港特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特区的法律对于法院的一系列行为也会产生决定性影响,更有可能因为法院的命令而使得金融机构不得不对客户的财产采取相关限制措施,这将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和安全。在这种态势下,对于香港特区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问题研究是迫在眉睫的。 本文从对中铁公司案的简要介绍、香港特区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现状,香港特区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管辖权分析、香港特区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适用的建议、香港特区在立法空白条件下对国家豁免案的审理等五个方面展开叙述,欲通过细致分析,为香港特区有关该问题的立法和实践做出相关的建议。基于本文写作之时,有关香港法院审理的中铁案的进展过程尚未划上句号,本文亦欲尝试探索在立法空白的前提下,香港特区应如何处理与国家及其财产有关的案件,并取得良好的裁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