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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以及未来的发展,我国也应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于违宪审查制度加以重视。以中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建设状况,并结合实践给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文章主要框架如下:首先解释了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权以及违宪审查主体的相关概念;其次在第二章中先解决了后文论证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通过对我国目前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证,确定了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体制包含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二是通过对于学界中关于目前我国违宪审查主体是否确定的分析,确立了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然后从现行立法规定中以及实践中两方面进行分析我国目前违宪审查主体的现状,提出目前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对域外违宪审查主体制度进行考察,包括以美国为例的普通法国家的法院、以德国为例的宪法法院、以法国为例的宪法委员会、以伊朗为例的宪法监护委员会,并且分析它们各自的地位、职能等,以期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提供参考;第四章内容则是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的设想——设立宪法委员会,具体分析其地位以及职能的划分。最后总结不足之处以及应当改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