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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是根植于普通法系判例法的违约理论,也被称为“有效益的违约”,它反应了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核心主张,即最优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实现社会总体财富的增加应为一切法律制度与活动的核心目标,法律活动的基本宗旨是效益。效率违约理论期望最大化实现某些合同法目标,例如减少交易成本、落实私人目的、最优分配有限资源等。效率违约理论产生至今,得到了两大法系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其中有对其持支持态度的,但由于其产生于普通法系判例法传统,所以大陆法系各国的学者普遍对之持保留态度。我国学者对引起两大法系关注的效率违约理论的探析也在逐步加快。本文会分成五个方面来对“效率违约理论”的相关知识进行深入、细致探讨。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着重介绍效率违约的基础理论,从含义、历史沿革、构成要件、理论基础以及经济和法律价值等方面对该理论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期对该理论有一个全面、具体、准确地把握。第三部分着重于效率违约理论与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这部分主要分析该理论与预期违约理论和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之间的异同,进一步揭示效率违约理论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第四部分主要从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探讨引入效率违约理论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主要从法国、德国在违约责任形式、对违约方违约获利的追缴、损害赔偿的限制标准、减轻损失义务的规定以及计算损害的时间标准、第三人责任几个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行探讨。第五部分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对引入效率违约理论的可行性进一步进行探讨,并为其引入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期望通过学习、借鉴该理论中所体现的“效益原则”与所蕴含的“经济分析方法”,突破目前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寻求公正与效率两者之间平衡点,从而实现法律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