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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交易的通俗表达。随着城市房价的日益高涨,小产权房交易日益活跃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法律对小产权房交易未作明确规定,一些国家政策有所涉及,处理小产权房纠纷还存在较大困难。《物权法》制定后,尤其是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小产权房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小产权房的界定。文章在对不同语境下的小产权房的含义分析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界定,即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作为商品房销售的房屋。 第二部分是对小产权房产生原因的阐述。小产权房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原因和法律制度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给小产权房提供了契机,城市房价飙升使得购房者甘冒风险购买小产权房,另外政府监管不力和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也是小产权产生的重要原因。土地的二元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农民试图打破政府对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垄断,重构利益分配格局。 第三部分是对小产权房交易法律障碍的分析。文章通过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和房地一体的立法模式的分析,指出在我国房地一体的模式下,小产权房交易违反了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部分是对小产权房纠纷处理的探讨。小产权房不必然违法,而是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其存在对平抑房价、促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处理因小产权房交易而引发的纠纷中,有必要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进行判定。开发或者变相开发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宜认定有效。处理小产权房纠纷还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 第五部分是对未来小产权房解决途径的探讨。文章指出,针对我国小产权房引发的根本原因,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