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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持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现行“涉海”法律存在诸多不足,未能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海洋生态问题日益严重,需要建立针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遵循海洋生态规律建立的海洋生态法体系应以生态学为基础。本文从生态学到海洋生态学关于海洋生态系统整体性、平衡理论、开放性的研究出发,对海洋生态法体系建设提出了要求。生态平衡理论要求在海洋生态法体系建设中应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系统给人类活动设置的极限边界,恢复退化海洋生态系统,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平衡。本文在探讨海洋生态法义务本位,倡导设计海洋生态恢复制度,明确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制定海洋技术法律规范,评价海洋生态法律制度的生态效益等方面的研究都基于生态平衡理论。同时以系统论的观点,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将这些研究纳入海洋生态法律制度体系系统分析之中。对于海洋生态法律制度是否能在实施中达到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的目的,本文从资源分配、生态控制、争端解决三个角度分析其生态效益。海洋生态系统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与外界的物质能量循环,使得保护这些物质能量循环的法律之间也产生了联系。本文以实践中诸多海洋生态系统现状资料和现行“涉海”法律材料为依据,以系统的联系的观点对海洋生态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和内部联系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海洋生态法律体系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生态法等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种海洋生态法律之间的遗传关系和内部联系;建立起设计海洋生态法律体系的系统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将被应用到分析、研究现行“涉海”法律,制定每部海洋生态法律之中。整体观是本文自始至终坚持的观点,本文将海洋生态法律制度安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体系设计均纳入一个统一的整体之中,探讨海洋生态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本文从整体出发,在分析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各个成分的法律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的基础上,以海洋生态系统层次性为依据,结合实践中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及其各组成成分或海域的实际需要,设计了一个以海洋生态法为龙头的由三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的海洋生态法律体系。海洋生态法是第一层次的法律;第二层次的法律有海洋资源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