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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许可制度是国家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对于防治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环境越是恶化,国家越是应当使环境许可严格化,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更是应该对环境许可予以加强。然而,在当前简政放权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和各个职能部门尽可能多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已经成为一种趋向,环境领域亦是如此。因此,加强环境许可规制与推行简政放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主要从二者的内在价值背离入手,分析由此表现出来的各种外在问题,继而论证加强环境许可的合理性。本文首先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简政放权的历史沿革及其取得的一定成效,继而通过对建国以来的大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梳理这些法律规范设定的环境许可事项,大体理清我国环境许可的发展脉络,接着对改革开放以来环境许可领域的简政放权分阶段进行了总结,并着重考察了十八大以来环境许可事项取消和下放的状况。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简政放权政策具体的实施情况深入探讨了简政放权对环境许可制度的负面冲击。首先从环境许可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入手分析了简政放权对环境许可制度实施目的产生的冲击,再结合实践中对环境许可制度造成的影响,从盲目下放和盲目提高审批效率两个角度分析对环境许可运行的具体冲击。通过对环境许可领域简政放权情况的审视,找出环境许可制度存在的缺陷,继而结合当前简政放权的背景,提出了完善环境许可制度的对策。由于环境许可的设定在环境许可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实现环境许可制度价值的前提,只有合理地设定环境许可事项,才能确保环境许可实施的有效运行。此外,在当前环境许可权限大批下放的背景下,作为环境许可制度重要一环的后续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也必须予以加强。因而,本文的完善对策主要以环境许可事项的设定和环境许可的后续监管、法律责任追究为视角来展开,首先探讨了环境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设定中存在的滥设环境许可事项、设定范围和程序操作性不强以及环境许可事项的要素不明确、设定滞后等问题,提出了可行性对策,然后对环境许可后续监管及法律责任追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