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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得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将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纳入人民法院改革的任务。可见,法官责任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前人民法院“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原来的法官责任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法官责任制如何适应“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以人民法院“员额制”改革为背景,探讨“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的关系,考察国外法官责任制度,分析我国法官责任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价值目标,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的关系。阐释法官“员额制”的含义和特征,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和意义,法官责任制的含义及其价值,阐述“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的关系。第二部分,域外法官责任制考察。重点考察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法官责任制度。从法官责任的范围,法官责任的主体、法官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介绍上述四国法官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指出外国法官责任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审视。以“员额制”改革的价值目标为参照,分析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目前法官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导致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对策。针对我国法官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外国法官责任制度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