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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的资金,具有天然的公共性。伴随改革开放的起始与发展,土地出让金由最早的沿海城市地方政府向三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逐步扩展到各种城市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和租用,经过分税制等重大公共财政改革,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出让金作为公共财在我国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曾发挥了积极的杠杆作用,它对有效利用国土资源和收入分配调节都起到了积极的配置作用。但是,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土地使用处置权,使得土地出让成本降低,土地出让金日益占据了地方收入的半壁江山,巨额的土地出让回报使地方政府形成对卖地的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弊端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野蛮拆迁、房价虚高等系列问题十分突出,成为阻碍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由于连年增长的巨额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机制存在严重漏洞,尽管国家于2006年出台了《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对土地出让的管理作了规范性安排,但在实际执行中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仍然处于长期的不透明状态,由于缺乏监督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在分配环节由于分配比例设置不合理等制度性障碍,弱势的农民群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本文在论证土地出让金“公共财”性质的基础之上,运用审计部门的权威数据及相关的实证材料,分析和例举土地出让金管理在收缴、使用、分配和监督等环节的不规范和不完善现状,剖析了导致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包括地方政府土地使用支配权属过重、农民群体在土地出让和分配过程中的参与缺失以及土地出让金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之后,本文介绍了德国、新加坡、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土地出让及出让金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借鉴其在机构设置和参与机制设计经验,探讨了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机制改革的新思路,将重新划分地方政府权属、建立土地出让金的监督体系和建立农民全体的参与机制作为改革的关键点和着力点,以期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消除其带来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