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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99年9月开始在全国八个城市实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试点,2000年9月将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制度,为解决我国高校贫困学生上学经济困难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由于近年来我国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在高等教育助学贷款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贷款学生就业困难,不断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同时,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从而导致助学贷款偿还的违约率高。再则,参与助学贷款的各大银行本高利薄的因素,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助学贷款银行纷纷出现了“叫停”现象。2002年2月,教育部针对高等教育助学贷款中所出现的一系列贷款受阻的问题,及时制定了“四定三考核”目标,以便疏通贫困学生上大学所面临的资金障碍。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大部门总结了前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经验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高等教育助学贷款中的一些政策和操作机制进行了部分调整,最后四大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个有关助学贷款的指导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政策逐步放松、条件逐步放宽、范围逐步扩大的探索途径。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政策最初就是按照“政策化目标,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运行,要使这种助学贷款模式从根本上来解决我国高校困难学生资金需求,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十分困难。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与贷款的政策性性质之间发生了冲突,势必要及时探讨一套新的助学贷款模式——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证券化,该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减轻国家财政、高校负担,完善助学体系,保证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并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助学贷款证券化模式,促进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学生的资金困难问题,构建一套完备的助学贷款制度势在必行。这也是本论文探讨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