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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运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并没有完全、充分的发挥其功效。如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缺乏与具体实施法律变通配套的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缺陷、制定法律时缺乏沟通,法律之间不一致。长期以来人们未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予以科学的定位,把法律变通权作为一种被动的授权性的权力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才能更好的行使这一权力。 本文站在历史的和辩证的哲学分析角度并使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目前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内涵、方式、性质和目前行使现状进行分析,以期人们能够进一步了解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对其加以重视。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目前我国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深入的剖析,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总之,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法律变通权有许多问题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主要阐述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理论研究意义,并指出了我国民族立法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为本论,包括第一章至第四章。本论部分从理论上分析并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涵义,在从实证主义理论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重新进行解读,找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存在的缺陷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第三部分为结语。总括了全文,说明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重要性,并指出了该权力在我国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地位及我国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