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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见危不救”现象在生活中高频出现,人们开始思考传统伦理道德日益沦陷的问题。对于这样的现象,仅仅靠单纯的道德救赎似乎已经不能有效控制。进而“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就成了长久以来在我国理论界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面对“见危不救”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及其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我们应该理性的去思考“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实际可行性。论文以几个“见危不救”案例为切入点,对“见危不救”作出定义。通过对理论界关于“见危不救”应否入罪的争论观点的评析,提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见危不救”入罪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加以论述:首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见危不救”入罪具有必要性。情节严重的“见危不救”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其次,重大的道德义务可以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再次,“见危不救”入罪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最后,国内外对于“见危不救”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罪”具有借鉴意义。文章的最后,笔者对“见危不救”入罪进行了立法设计,分析了“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以及量刑情节、量刑标准,并对现实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阐述,提出证明方案,使“见危不救”入罪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