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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各项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在通过诉讼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民众对于法律服务人员——律师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律师费用在当事人诉讼成本中的居高不下成为阻碍民众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因素。为此,科学设置律师费用的分配机制,实现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显得尤为重要。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模式不仅有利于鼓励真正权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进而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也有利于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基于法律所具有的指引功能,可以引导当事人理性作出诉讼行为,抑制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从现有立法来看,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立法并未作出统一性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部门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和经验的总结,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于律师费用的性质定位并不一致;从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法院对于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请求的裁判,适用的案件类型较为固定,判决方式存在差异,在律师费用数额的确定上裁判的差异也较为明显;从相关主体的态度来看,基于湖南省内四个法院的实证调研,采用问卷调查、一对一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法,通过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个群体进行考察发现,三类主体对于“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这一问题的态度和看法也并不一致,但是,总体而言,当事人对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存在相当部分需求,律师也较为认同,在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的实现途径上,法官和律师均较为认同将律师费用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提出。要实现律师费用的败诉方负担,可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或者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提出,但是,考虑到制度变动的成本和各类主体的预期,现阶段宜将律师费用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可将损害赔偿分为基于违约的损害赔偿和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的适用应以合同事先约定为前提;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现阶段宜将其逐步扩大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以及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基于人身关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收养关系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宜适用律师费用败诉方负担。其次,应以损害赔偿范围的可预见性、律师参与必要原则和律师费用实际发生为评定原则;最后,还应构建体系化的律师费用负担评定程序和当事人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