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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外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其审判管辖制度却详细、具体。我国审判管辖制度从确立管辖的指导原则到具体管辖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审判管辖制度功能的发挥。本文着重论述中外管辖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我国立案管辖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从确立审判管辖的原则及具体审判管辖制度两方面剖析我国审判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审判管辖制度的方案。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主要论述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产生,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功能及研究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在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审判管辖与刑事诉讼制度同时产生。而立案管辖制度是侦查职能与审判职能、起诉职能分离的结果。刑事诉讼模式、证据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刑事诉讼对侦审分工与专业侦查制度的需求。侦查职能与审判职能、起诉职能、治安职能的分离,产生了立案管辖,形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各国刑事起诉制度的不同决定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内容。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功能有: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功能;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功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深入研究管辖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意义重大。第二章 中外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概况,分析中外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中外诉讼管辖制度的区别是外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立案管辖制度,原因是立案管辖制<WP=4>度与各国的司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制度是立案管辖的基础。而在国外,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具有权威性。检察院、警察作为行政机关,不具有与法院分配管辖权的资格与地位。所以,尽管外国存在事实上的侦审分工及侦查机关之间的分工,也不把这种分工称为“立案管辖”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三章 中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主要分析我国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方案。我国立案管辖制度的缺陷是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划分不合理;公安机关侦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检察机关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不合理;没有纠正管辖错误的制度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方案是重新划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范围、设立移送管辖、管辖异议等纠正管辖错误的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