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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普通刑事审判程序的例外,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确立在刑事法典中。但我国一直没有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由于这一制度的缺失,司法机关无法对外逃犯罪分子进行审判,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彰显法治权威。在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时,也只能暂时中止审理,而不能根据已有证据作出有效判决。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制度缺位问题予以解决。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首先完善了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法律基础,有效打击了外逃犯罪分子的气焰,维护了法治的尊严与社会的稳定,其次也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由于缺席审判程序天然的缺陷,立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包括对适用范围、辩护权以及审理程序等规定在学界还存在争议。本文阐释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化根据,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梳理,对世界各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化根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化根据包括平衡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经济、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被告人出庭权的可放弃性以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缺席审判制度蕴含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诉讼经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平衡,一方面要控制违法犯罪,对违法犯罪进行打击,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既要提高诉讼效率,也要保证司法公正,此外还要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权利放弃理论是指被告人有权放弃出庭权。这一理论的前提是出庭是被告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被害人救济理论指的是应当加强对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包括及时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及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第二部分对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梳理。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缺席审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进行系统规制。缺席审判程序有着不同于对席审判程序的特点,更是有着与生俱来的局限。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外逃贪污贿赂犯罪人员数量及涉案金额庞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主义犯罪日渐猖獗,也阻挠了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稳定发展。因此要对此类犯罪及时进行打击,防止时间久远导致证据灭失。对于被告人患重疾或死亡无法到庭的案件,也应当及时审理,避免诉讼拖延,让无罪的被告人沉冤昭雪。第三部分对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我国港澳台地区、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在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上都各有特色。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新设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争议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并加以严格的程序规制。我国目前的立法采取的是“审慎”的态度,适用范围不大。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完善送达方式,在法条顺序上进行适当调整,并明确在哪些情形下优先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对理论与实践继续论证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