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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又被称为“经济宪章”,其三大基本支柱是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和禁止企业集中并购制度。其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及地区反垄断立法状况和实践状况,来阐明目前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上存在的分歧、差异和统一,并反观我国立法状况,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拟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该部分首先通过各国立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对比,得出结论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企业利用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力,进一步维持或增强该等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同时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具备的四个要素。其次,分析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的历史和价值目标。第二部分以欧盟、美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立法情况分节,每一节从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的认定三个方面入手。最后一节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因取得诸如市场份额、技术、资源、资金等优势而不受其它企业竞争的影响与威胁,并能在竞争中不依赖于任何其它企业操纵市场产品的价格、供应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市场地位;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则包括概括式立法和列举式立法,并对其进行了利弊分析。第三部分是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角度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认为相关市场还应包括时间市场。其次,分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该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最后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第四部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并提出了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提出意见。首先介绍了我国相关立法,提出我国现行立法不足之处,以及我国面临的现状。其次提出了中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制度设计。认为,应该明确相关市场的概念并细化相关市场,替代性考察方法应为考察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应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兼顾企业其他综合因素;应明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原则,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该地位才违法;并指出我国应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