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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作为刑法学中的一种新生事物,2015年才被《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将其纳入到刑法体系之中。其作为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前提要素之一,目前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学界对其研究参差不齐,尚未形成统一定论。这些因素导致该要素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还面临着诸多困境,亟待进一步优化完善。由此可见,以刑法为视角展开对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该研究以“利用职业便利”的刑法解释为基础,并通过将其在刑法中的立法、司法现状同国内其他部门法的相关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域外刑法中相关的立法规定进行深入比较分析,从而发现其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立法和司法多方面体系化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解决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存在的不足。文章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刑法解释。该部分分别从“利用职业便利”的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个角度对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概念进行详细解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利用职业便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从而对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内涵和外延予以界定。第二部分: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现状分析。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认定现状以及域外刑法中关于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立法规定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和对比分析,从而形成对我国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现状的总结和评析。第三部分: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立法不足和司法困境。该部分是通过对上述两部分内容中理论资料和实务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得出的结论,即我国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立法层面还存在“职业”范围的界定标准不够明晰,单位“利用职业便利”法律规定缺失以及“利用职业便利”的相关立法规定缺乏体系化等不足;司法层面,“利用职业便利”在司法认定中的法律适用冲突,“职业”在司法认定中的界定标准不一以及司法现状中利用职业便利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认定不清等问题依然存在。第四部分: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立法完善建议和司法完善措施。该部分是针对第三部分刑法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的立法困境和司法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立法层面:不仅要通过立法解释对“职业”的界定标准予以明确和“利用职业便利”与相关概念的体系化予以完善,还要通过对相关条文的修改将单位“利用职业便利”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法规制。司法层面:不仅要优化“利用职业便利”的法律适用,还要确立“职业”范围在司法认定中的界定标准和“利用职业便利”与犯罪行为关联性认定的基本原则。从而,扫除从业禁止中“利用职业便利”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困境和司法问题,加强我国司法机关对利用职业便利特定职业犯罪分子的动态监管,推动刑法对“职业犯罪人”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