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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伴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纵深发展,微商作为特殊的电商模式开始出现并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交为纽带而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典型的社交特征,不同于传统的电商交易。目前,微信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交平台,利用微信进行的电子商务已成为最典型的微商活动。微商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有关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问题特别值得关注。微商行为是否属于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回应,对此,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九条通过一般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这为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围提供了可能。然而,立法仅在主体上加以明确,却未针对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做出专门规定。显然,让微信这样的社交平台与淘宝、京东、拼多多这样的电商平台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不仅使得微商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反过来还会不合理地加重微信的平台责任,在阻碍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产生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微信平台为例,对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进行研究。对某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需要对该项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必要对其行为的商主体与商行为性质进行阐释。商主体的性质通过其与传统电商行为的区别予以明确;商行为的性质通过具体区分微商的广告发布与商品交易行为予以类型化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将微商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实际的规制效果非常有限,因此需要探究微商的依托平台——微信平台的相关责任。依照法理,法律主体不应平白无故地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微信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应当基于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包括了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与当前其监管的困境以及包括危险控制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报偿原则在内的理论基础。微信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有边界和限度的,对其认定包括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两个部分,这样可以更好地明确微信平台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怎样的责任。对微信平台课以平台责任是政府监管治理的一部分,当前监管规范未能提供全面、有效的平台责任基础。应当基于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与国家适度干预的理念,结合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制度设计,提出具体的制度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