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研究

来源 :华东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sunq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伴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纵深发展,微商作为特殊的电商模式开始出现并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微商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空间,借助于社交软件为工具,以人与人之间的社交为纽带而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典型的社交特征,不同于传统的电商交易。目前,微信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交平台,利用微信进行的电子商务已成为最典型的微商活动。微商在便利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有关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问题特别值得关注。微商行为是否属于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回应,对此,学界也存在不少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九条通过一般规定的形式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这为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规制范围提供了可能。然而,立法仅在主体上加以明确,却未针对微商违法经营的平台责任做出专门规定。显然,让微信这样的社交平台与淘宝、京东、拼多多这样的电商平台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不仅使得微商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反过来还会不合理地加重微信的平台责任,在阻碍微商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产生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微信平台为例,对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责任进行研究。对某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需要对该项行为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有必要对其行为的商主体与商行为性质进行阐释。商主体的性质通过其与传统电商行为的区别予以明确;商行为的性质通过具体区分微商的广告发布与商品交易行为予以类型化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新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虽然将微商纳入其调整范围,但实际的规制效果非常有限,因此需要探究微商的依托平台——微信平台的相关责任。依照法理,法律主体不应平白无故地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微信平台作为第三方平台承担责任应当基于一定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包括了微商违法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与当前其监管的困境以及包括危险控制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报偿原则在内的理论基础。微信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有边界和限度的,对其认定包括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形式两个部分,这样可以更好地明确微信平台需要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怎样的责任。对微信平台课以平台责任是政府监管治理的一部分,当前监管规范未能提供全面、有效的平台责任基础。应当基于经济法社会利益本位与国家适度干预的理念,结合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制度设计,提出具体的制度优化方案。
其他文献
借鉴新加坡中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成功经验,加强我国学校中的道德教育工作,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进德育课的教学方法,灌输和启发相结合:在各科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构建学
本文根据香樟(Cinnamomum camphora Presl)的扦插育苗试验,研究了不同季节、生根促进剂的种类及浓度对其扦插成活率的影响。结果表明:春季(3月)选择绿枝插穗,200 mg.kg-1的IB
当今时代电子产品正向着小型化,高集成化的方向快速发展,更高的集成程度必然带来更高的功率密度。同时,更高的功率密度也意味着在相同的空间内电子产品的发热量将大幅度增加,
<正> 第一个喊出“打倒孔家店”口号的人是吴虞(一八七一—一九四九年),四川新繁人。五四运动前后,在《新青年》杂志发表《吃人与礼教》、《家庭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等
草场是珠峰保护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社区草场资源利用不仅关系到社区生计发展,更关系到珠峰保护区生境。利用效益,在反映草场资源利用对社区经济、社会等生计影响的同时,也能较好反映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故而,社区草场资源的利用效益研究,特别是社区草场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协调性问题研究,对社区生计发展与生境保护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基线调查项目”作支撑,在实地调
对多起CNG加气站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表明,CNG加气站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低压工艺系统、加气系统、高压储气井系统、天然气压缩系统和供配电系统,共占事故总数的91%。各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人类社会逐渐从信息匮乏期进入信息过载期。企业全球化、数字化、信息化发展使得业务流程管理技术(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BPM)得到广泛应用,因此业界产生了大量的业务流程。业务流程随着应用环境的改变而变得日益繁杂,业务流程管理面临一系列新挑战,尤其对业务流程推荐提出更高要求。目前,现有基于流程相似性的业务流程推荐方法是业务流程推荐领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