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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最重要、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所有者委托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接管公司的日常经营,却也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理成本,以确保代理人为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推动公司长远发展而服务。股权激励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激励的手段之一,近几年在我国资本市场得到了迅速推广,并越发受到上市公司的追捧和欢迎。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中长期性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将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收益同公司长远利益挂钩。只有当公司业绩得到长期、稳定的提升时,激励股份的收益才有可能转化为激励对象的个人收益。经营管理者在努力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反过来确保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因而相比于传统薪资、奖金,股权激励在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上通常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毕竟经营者与股东追求的核心利益存在冲突。经营者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有时会想尽各种手段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施加影响和控制,削弱其激励性,增加其福利性。就授予环节而言,经观察,近11年公告的激励计划中,有将近九成的比重并未设置授予业绩条件,导致授予环节的约束力几乎被掏空,整个方案的激励效果也因此打了折扣。本研究就是要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设置和未设置授予业绩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从影响因素的视角对此种现象作出合理解释。本文首先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内上市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草案进行了总体观察,然后对影响股权激励授予业绩条件设置的具体因素进行多角度的理论探讨,提出相关理论假设,进而从授予业绩条件“有”和“无”、“多”与“少”的角度建立两个Logistic回归模型,对有关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通过实证回归分析,本文发现: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设置并尽可能多地设置授予业绩条件,而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同授予业绩条件的设置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相关性;2.所有权性质方面,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更倾向于设置授予业绩条件,并且通常会设置得更多;3.激励方案特征方面,设置了授予业绩条件的方案,其等待/禁售期往往也设置得更长,这表明作为衡量授予条件是否严格的两大指标——业绩指标和时间跨度——之间具备正向的相关性;4.公司特征方面,规模更小的公司更愿意设置并尽可能多地设置授予业绩条件。此外,盈利性达到一定高度,所有者便会要求企业尽可能设置授予业绩条件,但未必一定设置得更多,而公司行业、所处地区、负债水平、成长性等均对授予业绩条件的设置无显著影响。结合以上分析,为了确保激励方案的约束力和激励效果,维护全体股东的核心利益,上市公司有必要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限定激励有效期和等待/禁售期上下限等方面多加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