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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是古老的、常见的犯罪之一,由于幼女自身心理、生理等方面发育的不成熟,而且幼女一旦受到性犯罪的侵害,将会对其人生造成巨大的伤害,若处理不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不容忽视。因此,以幼女作为犯罪对象的性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幼女的性的权利且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到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刑法中值得我们学习的内容进行借鉴,同时分析针对幼女进行性犯罪相关问题而引起的争论焦点,并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况,对针对幼女进行性犯罪的现实状况与立法状况进行研究。此外,在坚持刑法罪责刑相均衡原则,以及对幼女的特殊利益保护的前提下,提出构建合理的针对幼女进行性犯罪的立法体系的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性侵幼女犯罪的概念,性侵幼女犯罪是指行为人以幼女作为行为的对象,并以其作为直接受害人,侵犯其性的自由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其次,回顾并详细介绍了我国性侵幼女犯罪的立法传统以及其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借鉴。最后,综合世界各国(或地区)性侵幼女犯罪罪名的设定,并对这些分类作出评价,同时指出我国对该类型犯罪的特别规定。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我国刑法性侵幼女犯罪的立法评判,该部分主要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三个罪名进行分析,并从解释论的角度分析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主要分析了其主观要件,指出对幼女的保护也必须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猥亵儿童罪的立法分析中,本文着重分析了猥亵行为的内涵。最后,对嫖宿幼女罪的分析,也主要从其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关系的角度说明二者之间的关联,从而得出不必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结论。第三部分主要从对幼女进行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针对幼女进行性犯罪的保护措施。在该部分,主要提出两个保护措施,分别为:首先,我国可以在充分认识以及进行大量科学研究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足够可靠的科学根据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引进化学阉割法;其次,从完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对幼女权利进行保护的角度出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我国可以积极地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后,以结语的形式,从我国目前的法制进程的角度,并根据前文所作的分析,提出我国要完善对幼女的保护制度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长期的努力,同时提出对该目标在未来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