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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成为当今中国的主要话题,成为全社会追求的目标。自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就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客观地评价中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适时的改革就很有必要。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今天,大量的纠纷是依靠司法来解决,国家法律成为解决纠纷的最重要依据,司法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最重要的解决纠纷机制。虽然我们说,国家法律和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上具有巨大的优势,很多纠纷可以通过司法得到合理的解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家法律和司法纠纷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某些纠纷通过司法解决并没有达到最佳的效果,某些纠纷也不适合通过司法解决,司法在解决纠纷上遇到了难题。
造成我国司法解决纠纷面临难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自身的原因,也有我国传统因素的影响,更有我国现实社会环境的制约。近年来,我国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司法难题,一方面,从司法自身入手,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从社会大环境入手,重新重视、逐步恢复、建立并完善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改革成效明显,但是在制度的改革、建设和运行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司法遇到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继续存在。
本文认为要解决司法遇到的难题和有关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观念的更新。客观地认识国家法律和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在解决纠纷上保持合理的期待。同时,引入法律多元理论,将法律看成是国家法律和非国家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而不是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法律。理性地看待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看到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是制度的构建。在法律多元理念的指导下,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合理地界定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和功能,建立一套以司法为主导的分工明确、合作协调、个性明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
法律多元要求我们恰当地适用国家法律与非国家法律,平等地对待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在加强司法建设、突出司法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非国家法律和司法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使多元法律得到灵活的适用,使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达到最佳的解纷效果。这样不仅有助于解决司法遇到的难题,平衡我国的法治资源,而且有利于合理地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多元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不仅是法治建设的要求,而且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