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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日常纠纷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诉讼显然已不能满足这些大量的纠纷,亦不能适应和解决一些新型的纠纷案件。于是,许多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并且一度成为解决某些特定类型纠纷的最佳途径。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面对多元化的纠纷,亟需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将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统而导之。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旨在探索如何建立一个能够有效、低廉、可持续性地解决纠纷的有机系统,这对建设我国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之争以及界定标准,并以此为出发点,为下文更深入地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部分,分别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兴起的社会背景、传统诉讼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的特点三方面来分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得以生存的理论基础。首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思想基础主要包括社会价值观和主体需求的改变、中西方思想理念的冲击以及马克思主义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产生的影响;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则在于社会多元带来的社会元素的多元化。其次,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得以生存还在于传统诉讼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种种障碍,说明诉讼并不是解决所有纠纷的最佳方案。最后,通过论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具有的特点,即以自主选择为原则弥补诉讼制度诸多不足,体现了其作为一种能够解决纠纷的机制之价值所在。同时,有必要厘清ADR与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尤其关注ADR与诉讼之间的关系:两者并非完全孤立,而是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部,平衡ADR与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任务。第三部分,围绕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ADR制度的论述,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探索国外ADR制度对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第四部分,说明了即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弥补诉讼制度的种种不足,但是其本身也具有不少的缺陷。该部分以这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出发点,剖析更深层次的原因。第五部分,以前四部分的论述为基础,提出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一方面,从宏观角度出发,确定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和原则,并以此为基础设计相关规则。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出发,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举措,如:清除理念障碍、完善立法、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尤其要建立能够协调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接机制。第六部分,结语部分。无论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还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都是组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中,既要有所“保守”,又要勇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