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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犯罪低龄化问题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持续攀升。因此,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刑事科学的角度来讲,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否合理在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占据重要地位。有犯罪就有处置。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方面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会实施犯罪行为是与这种特殊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所以,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显著区别于一个具备正常、健全心智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因此,未成年犯罪人在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方式上也应该体现出非成人化的特点。虽然我国立法及理论研究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严格遵循“教育保护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目前我国法律中有关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仅是在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微调,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体系,因此,研究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体系的构建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在实现教育、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高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和有效性、预防其再次犯罪以防卫社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方面也有较为显著的实践意义。文章在体系上共分为三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之原则”。本文引言部分首先从刑法意义上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犯罪人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本章中详细介绍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相称原则、双向保护原则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优先原则,明确了在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上应确立的价值取向。第二章为“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刑罚承担方式”。本章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相关规定的介绍,明确了国外在该问题上的态度。然后分析了我国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刑种的选择未体现未成年犯罪人的非成人化特征,二是部分刑种的教育、矫正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最后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现行刑种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主刑中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均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犯罪人只能适用有期徒刑,并且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在附加刑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适用罚金刑,并且在罚金刑的执行上要体现相应的惩罚性与教育性。第三章为“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非刑罚承担方式”。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国外有关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包括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以及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其次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进行概述与评析后,提出了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的一般条件及完善我国非刑罚处置措施体系的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