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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是职业病病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其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法律制度。职业病民事赔偿主要包括三项内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该制度可以保障职业病病人得到充分的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而言,民事赔偿制度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是确立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也几乎是唯一一条。然而,由于该条规定的内容存在歧义并且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相冲突,导致立法对于职业病民事赔偿的立法态度不明确以及如何计算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我国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一)关于是否应当建立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立法的态度存在矛盾(二)关于职业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法律规定存在歧义(三)职业病民事赔偿归责原则存在问题(四)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不够明确。我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一)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的优先适用原则(二)明确职业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三)完善职业病民事赔偿归责原则(四)明确职业病民事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