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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刑诉法正式确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也在不断的适用此制度,经过最近几年的发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方面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本文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为切入点,在梳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探讨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必要性,结合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实际运行机制,分析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力图进一步推动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发展。本文框架分为五部分,重点论述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支撑基础、运行机制、存在问题以及完善举措。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研究背景,并对现有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交代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支撑基础。首先介绍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政策依据;其次是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必要性,主要梳理其他社会主体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参与社会调查自身存有的优势。第三部分是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运行机制与效果。首先是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的启动;其次是司法社工的调查机制;再次是社会调查报告的撰写,附有司法社工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的样本,再分析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最后是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效果。第四部分为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本人通过实地参与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的整个过程,分析出当前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在社工自身定位、权利义务、人员资金保障、信息交流、监督机制、责任机制方面仍然存有不足。第五部分针对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举措。本部分结合司法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