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亲权制度的原型为基于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这一关系自有人类以来即已存在.因而,亲权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人类史前文明时期. 在人类史前无禁忌婚姻阶段,男女两性的结合所孕育出的后代只是一种纯生物学上的构造。由于当时父亲无从辨认,父子血缘关系及以此为基础的伦理观念便无由产生.母子之间也仅以“类”而聚,在早期的哺育、教养基础上,形成一种最质朴的亲子关系.在从血缘群婚向个体家庭演化的过程中,以母亲为主导的亲子关系逐渐转向以父亲为主导.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父权由此发轫.在父权制下,亲权为父权包容,仅为父权的一个方面.在整个史前时期,亲子关系主要受习惯法、惯例、以及原始禁忌调整,并明显受制于生存规则、性的规则、群的规则以及权威规则等. 在西欧,从罗马法上的“家父权”到当代的“亲权”,亲权制度的演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其问,这一制度的主导模式、基本内容、政治社会功能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与不同的民族国家,都呈现出各自不同的样态. 脱胎于史前“父权”的古罗马“家父权”,在罗马初期,至为强大.家父手中握有对其家属人身支配与财产处置的各项权力.家属行为能力也受家父极大制约.家父权的强大,突出表现为家父对其子女的生杀予夺大权.自共和后期开始,罗马法上的家父权不断受到削减,到帝国后期已变得十分微弱.罗马发达的航海业、商业和手工业是这一制度变迁的深层经济原因.政治国家公权力对家庭领域的渗透则直接导致了家父权的衰减. 日尔曼法上的父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中心和出发点.这在亲权制度早期发展史上颇具特色.在此父权之下,子女在财产方面享有尤为广泛的权利,从而与罗马法上的家父权显形对照.独特的地理条件与生活习俗,对于日尔曼法上父权制度的塑造起着决定性的意义.而小家族形态的构造也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的形成. 在西欧,教会法于婚姻家庭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它对亲权制度所产生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强调夫权、父权,禁止各种不贞行为,并歧视非婚生子;另一方面,它又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族成员和儿童的保护以及生命的神圣性.法德等国近代以来的亲属立法,仍未完全摆脱教会法的影响. 《拿破仑民法典》在其人法编单设一章规定亲权,从而开创亲权立法的崭新模式.就内容而言,该法典有关亲权的条文并未反映当时革命的精神,相反,旧制时代遗留下来的观念依然支配着当时亲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亲权中的夫妻不平等、子女的依从性在该法典中表现至为明显.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更是极为低下.这表明法观念、法制度的整体变迁并非朝夕之功,而是有其合于自身的发展规律. 《德国民法典》在原则上确立了教会对世俗生活尤其是婚姻家庭生活的支配权,在具体内容上也吸收了教会法的某些内容.因而,该法典对亲权制度的规定,带有极为浓烈的教会法色彩.该法典在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亲权人对于子女身上及财产上照护的责任. 法德两国在创立其民法典之初,亲权制度基本上都是以亲本位为主导的.与古典时期罗马法上的家父权立足于家(即家本位)有了很大的不同,这时的亲权制度主要立足于“亲”,子女作为依附于亲权人的非独立个体,其行为一般均由亲权人代理为之,而其财产也一概委诸亲权人管理,后者并得享有用益权.立足于“亲”,并非意味着不考量子女的利益,相反,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亲权的合法行使恰恰是对子女利益的最大保护.因为,父(母)是作为子女利益代言人而参与一切民事活动的.从立法的初衷来看,这种亲权制度是善的.然而,当我们将这一制度考之以法理,印会发现其权利-义务关系显然严重失衡.因此,在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必然会出现种种由亲权人实施的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现象.而对于这些“意外的”情况,司法者却因无法律依据而往往陷于束手无策的境地.随着经济体式的进一步改变、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平等观念的盛行,上述亲权制度的革新便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了.二战后,法德两国几乎不约而同地都对自己法典中的亲权制度作了大规模的修订,父母共同亲权、以保护子女利益为中心成了修改后的亲权制度的最基本特征.至此,西欧大陆国.家的亲权制度基本实现了由亲本位到子本位的现代嬗变. 中国早期奴隶制国家是通过氏族征伐而在获胜部族原有的血缘关系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法制封建国家.家国一体的构造使得早期中国社会家父权得到国家公权利的强力扶持,因而至为强大.宗法制政治国家解体后,中国社会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并未有何改变,这就为封建家长制的长期存在提供了藏身立足之地.而与此同时,儒家所宣扬的“亲亲”、“尊尊”的伦常纲纪在礼制复兴后对我国传统社会家长制的维护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引礼那法、法律儒家化使得中国的传统法律,包括家长制在内,都深深的烙上了伦理的痕迹.内涵丰富、外延极广的“孝”一直就是我国封建社会家长制的核心所在. 晚清民律早案原本欲借鉴西方国家最先进的法制,但其亲属编最后却依然坚持采纳固有法,从而造就了一部法典,两种各异其趣的立法精神之奇特景观.民律草案中的亲权制度不过是冠之以现代名称的封建家长制而已. 民国民法典再度取法西欧,建立起当时堪称现代的亲权制度,这一制度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己任,从而一改几千年来我国家长制的沉疴,观念为之一新;但另一面,该法典坚持亲本位的亲权立法模式,而且规定父亲有优越于母的行使亲权的权力.到了当代,该民法典在我国台湾地区几经修订,其亲权制度终于完成了以子女为本位的演化. 我国大陆在亲子关系立法方面采英美法上的监护制度,未有真正的亲权立法.各种涉及亲子关系的法律散见于婚姻法、未成年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中,但大多过于抽象概括,不孚实践操作.因而有必要借鉴大陆国家亲权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亲权制度,以实现现实生活中亲子关系的规范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本论文继描述亲权制度在中西的发展史之后,从经济体式、公权力、家族形态以及伦理宗教等四个方面,对中西亲权制度之异同作了学理上的论证,并在最后得出以下结论:(一)经济体式是决定亲权制度基本内容并引导其演化的最根本的因素.(二)公权力因国家肇始的模式不同而对亲权制度起着强化维持或压抑削减的作用.(三)不同的家族形态通过其对家族权威的不同构造而直接造就不同的亲权制度模式.(四)伦理、宗教对亲权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解说,在强化某种亲权制度的同时,也对之渗透,使之带上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