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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是我国食品安全规范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规范性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信息披露不符合及时、易得、标准、充分等基本要求,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系统的、逻辑的规范体系。本文以研究我国现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规范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明确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企图探索出一条能够有效解决现行制度缺陷的路径,并就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规范性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为揭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规范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相关内容,本章首先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的概念,并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种类做了一定划分。其次分析了不同主体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强调了现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符合及时、易得、标准、充分等基本要求。第二章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本章认为从法律视角来看,民商法、刑法对信息不对称的规制,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等都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理论依据,从经济学、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消除信息不对称对食品市场的负面影响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根本原因,同时规范的制度能够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保持食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章通过探讨如何保证消费者知情权能够有效实现、怎样明确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标准、建立有效的对政府监管部门与生产经营者的追责机制和消费者救济方式,尝试探索出一条能够有效解决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缺陷的路径。第四章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规范性提出了几点建议。本章首先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规范性的总体思路是,有明确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有明确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及应当拓宽信息披露的有效路径。其次,针对前文分析的现行规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与其他国家先进制度进行比较后,从信息发布制度、食品溯源机制、消费者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规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