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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是近年来困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理论问题,作为义务又是不作为犯之核心内容,所以,对作为义务的认定对于解决不作为犯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本文试从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进行阐释,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来分析探讨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并提出自己独立的思考与见解,以期望能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理论上的借鉴与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司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本文除引言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约五万字:第一部分:不作为犯之理论概述。该部分论述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不作为犯的概念及成立范围;其次,不作为犯的形式可罚性问题;最后,不作为犯的违法等价值性。第二部分: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该部分论述了以下四个问题:首先,文章先从词源学的角度出发,对“义务”的概念展开了论述,阐释了“义务”的内涵以及发生的实质社会根源。其次,论述了作为义务的概念、特征与本质。文章从五个方面论述了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特征:义务性;产生的社会性;刑事上的责任性;法律性;客观性。再次,文章阐述了作为义务在犯罪论中的地位。笔者从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中的地位,以及作为义务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两个方面来论述的。最后,该部分对作为义务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展开了论述,指出了在现社会研究作为义务对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所具有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第三部分:中外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理论的梳理与评析。该部分论述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该部分从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出发,对中外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理论进行梳理。笔者主要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刑法中的形式作为义务理论进行梳理与阐述。其次,该部分从实质的作为义务论出发,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实质作为义务理论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与论述。最后,该部分对中外作为义务理论进行了评析。笔者首先是对中外形式作为义务理论进行了评析,并指出了中外形式作为义务理论在内容上的差异性和理论上的缺陷性。笔者接着又对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展开了评析,同时也提出了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存在的欠缺与不足。第四部分:对我国刑法中作为义务来源理论的思考。该部分论述了以下两个问题:首先,笔者对我国形式作为义务来源进行了认定,笔者在借鉴中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现社会的实际需求,提出了自己的形式五来源说: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以及在特定环境下,基于公共秩序的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引起的作为义务。接着又对在特定环境下,基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所引起的这一特定义务进行了理论上的定性分析,并且还对在我国现社会中把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其次,笔者对我国作为义务实质来源理论进行了自己独立的思考。笔者在我国学者黎宏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二元学说,以及大陆法系支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立的思考,认为我国的作为义务理论应当以支配理论为中心,建立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第五部分: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在该部分中,笔者从自己提出的实质作为义务理论出发,对浙江省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妻子投河自尽,王某见死不救被判刑案、以及哈尔滨两游客溺水身亡后,船主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案三个典型案例进行了作为义务的实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