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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海上安全环境,是保护航运生产力,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更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在险情的应急处置中,搜救中心在紧急情况下往往采取强制救助来避免险情对海上人命、海洋环境、通航安全等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灾难。强制救助与一般的险情处置不同,第一,救助的一方为搜救中心,另一方为船舶等海上设施,二者的地位并不平等;第二,救助不以被救助方是否自愿接受为前提,只要险情对公共利益造成紧迫威胁,搜救中心就可以实施强制救助;第三,强制救助的性质、方式、强度、持续时间必须以有效控制危机为必要,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应当保护相对方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权利。近年来,在强制救助的实践中,还存在着搜救中心介入的时机不当、采取的措施不当、社会力量不配合等问题,虽然保护了环境、通航秩序等公共利益,但往往也让参与强制救助各方承担了一些不必要的成本,各参与方对搜救中心的满意度不高。本文通过分别对海上险情与事故、海上救助及强制救助的内涵及彼此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应急管理和公共服务理论进行简要介绍,阐明险情处置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对海上应急队伍的组织架构及取得的成绩进行简单介绍,阐述强制救助中,搜救中心、事故方、救助人及其他处置相关方的角色地位及所维护的利益。对现行国际公约及法律中强制救助的法律渊源进行梳理,结合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几起强制救助的典型案例,找出目前强制救助存在的问题,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研究借鉴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海上险情处置中强制救助方面的立法、决策程序及救助奖励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出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对强制救助的法律体系及程序的完善、强制救助技术的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溢油处置的防护等方面提出了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