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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周土地管理,文献中的《左传》、《史记》、《周礼·大司徒》、《诗经》等都有记载,但都比较孤立,如《左传》只是提到一些分封、管理的情况,《诗经》主要是提到了赏赐鲁伯、封赐韩侯的诗;《史记·周本纪》主要提到了西周时期的几次大分封,同时《史记》中的各大世家篇介绍了西周各国,尤其是各大封国的形成及分封的情况;《周礼·大司徒》尤其详尽地涉及到了一些有关土地管理的官员,如大司徒、小司徒、封人、县师、遂人、遂师、遂大夫、县正等。但以上这些还都是些零散的资料,没有综合研究。笔者对出土的金文资料和先秦文献进行了系统综合研究,从中看出西周时期土地管理主要有西周时期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宗族对土地的管理以及土地转让等三方面。西周时期国家对土地进行分封、赐予,这既有大的分封建国,又有西周王朝以“土、田、采、邑”四种形式将土地赐给贵族和臣下。“土”的形式又在金文中以“名称+土+数量”、“名称+土”、仅有“地点名词”、“土田”和隐约的“土”的句式出现;“田”的形式在金文中则以“田+地名+数量、田+数量+地名”、“田+地名”、非具体的“田”的形式出现;“采”和“邑”都是直接出现。同时,西周国家对土地又拥有改封、削封和增封的权力,这是由西周时期中央集权制所决定的。西周时期宗族对土地的管理主要是承袭中央王朝,但又有所不同。宗主在获得周王分封的土地之后,以“井”、“田”和“土”的形式将土地再进一步分封、赐予。不同于中央王朝对土地的改封、削封和增封,宗族内部土地转移是通过土地再分配以及宗族成员对土地的拓取实现的。土地的转移得以实现的基础则是西周中央集权制。这一点在琱生四器中的体现尤为明显。西周时期的土地管理有专门的官员,主要有五伯、内史、正、有司、小子、史正等。西周时期土地转让的出现有其特定的原因,金文中所显示出来的原因各不相同。而且,土地转让也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确立协议;2、参与的相关官员;3、勘定地界、封界;4、画图、立契;5、立誓;6、正式交割——受(授)、付;7、宴请、礼送各方人员。当然并不是每一次交换都会经历全部环节,多数交换都只是经历其中几个环节。土地交换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田、土交换”、“田、物交换”和赔偿。西周时期土地交换的出现和发展,到了春秋时期进而演变成赤裸裸的争田事件。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土地管理的特点——多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