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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传统民商法原则的导引之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今天的公司概念已经不仅仅是组织经济活动的工具,它们正成为我们生存的环境乃至生活方式。甚至可以说,现代的世界在相当的程度上是“公司的世界”。但是随着公司力量的日益壮大,它在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它固守股东利益最大化一元论,惟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员工的权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下,置债权人利益于不顾;作为社会一份子的公司,盲目追求暴利,漠视社会责任,等等。倡导平等、自由、私权神圣的传统民商法无法对之加以有效规范。具体在公司领域中,传统的民商法对公司经济力量的制约只是在基础的层面上,其所创造的意思自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只是最终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的经济力量,而不是用来限制公司滥用经济权力的。于是,有人指出,公司不应该只为自己和股东利益着想,还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适当纠正过分强调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的传统公司法理念,谋求一套适当的因应理论和制度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迫在眉睫。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以其坚持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强调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的责任,协调各方利益而受到广泛关注。然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自诞生开始,就在理论界产生巨大争论。诸多学者就如何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涵盖以及如何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本文也试图以经济法的理念,即坚持以社会为本位,注重公共利益的协调原则。从上述几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进行深入地探讨,并结合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以期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理念在实践中能够得到运用,协调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而推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处理追求利润、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的问题,最终实现股东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双赢的局面。本文分为引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论从中国最近发生的“重庆井喷”、“毒奶粉”事件,引导出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阐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文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