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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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是指在反倾销措施执行满五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由反倾销主管机关主动发起或者由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而由主管机关发起的复审程序,以达到确定终止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目的,若结论是不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就应在执行满五年时终止该措施,否则,就可以裁决维持原来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以适当的时间,一般仍为五年。在全球贸易的反倾销大战愈演愈烈之际,日落复审制度作为评判是否终止执行5年期满的反倾销措施的一种复审制度,备受各国青睐。自欧盟最早作出日落复审制度的规定,迄今有25年的历史。1994年WTO《反倾销协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了日落复审条款,各成员国纷纷将WTO的规定在其国内转化适用,开启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新历程。美国和欧盟凭借其丰富的立法经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规定比较完善且各具特色;而且二者是当今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经济体,实践操作性强。在对美欧日落复审制度发展历程的介绍后,阐述了二者在日落复审主管机关、适用的法律、日落复审的范围、复审程序的启动、主管机关的复审程序以及复审的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的异同,并结合案例深入分析其规定的实质,比较其优劣,指出可借鉴之处。我国反倾销规定的历史较短,更不用说日落复审制度,2004年的《反倾销条例》用六个条款对其作了简单、原则性的规定,缺少程序性的规定,导致操作性不强。而且在实践中我国企业面对进口国的日落复审往往应诉不力,致使长期承受反倾销之苦,也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商务部开展的日落复审调查还处于起步阶段,结合新闻纸案揭示我国日落复审制度规定的不足。同时结合欧美的比较性研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建议:提升日落复审制度的立法层次、加强我国反倾销的立法工作以及我国商务部制定出台相关的统一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实施细则;并提出实践操作层面的对策:积极应对国外的日落复审措施、灵活应对、强化行业协会的带头作用、注重发挥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力量、规范国内市场秩序,以期为我国企业创造完备的法律制度并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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